2022-05-19 09:23:01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5月13日
??天津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為目標,創新發展模式,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著力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到“十四五”時期末,基本建成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有效解決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合理的住房需求。
??二、基礎制度
??(一)加強頂層設計,科學確定目標
??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功能布局要求,統籌考慮人口、產業、經濟發展、城鎮化建設等因素,科學編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確定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總目標和年度計劃。按照因地制宜、分區施策原則,各區要合理規劃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規模、空間布局、節奏時序,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計劃。
??(二)明確保障對象,促進供需適配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本市戶籍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戶籍在津正式就業且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請,重點保障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各區負責組織保障對象資格認定工作并根據本區保障對象的需求,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
??(三)嚴格建設標準,提高居住品質
??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適當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面向本單位職工或特定對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標準可以結合實際需求適當調整。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規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增加服務功能。
??(四)引導多方參與,擴大房源渠道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按程序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未納入的仍嚴格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市、區國有企業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的租賃住房和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現有的職工宿舍、藍白領公寓、人才公寓,以及符合條件的自持租賃住房,可自愿申請,經市、區住房建設部門認定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其他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引導、自愿申請的原則,經市、區住房建設部門認定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支持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和企業采取新建、改建等多種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渠道。
??三、建設方式
??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統籌考慮人口導入、產業發展、空間規劃等要素,根據不同區域特點和人口規??刂埔蟆a業園區發展需求、軌道交通便利程度進行布局,通過盤活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轉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新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等方式籌集房源,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實現職住平衡。
??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及各區建成區可以通過城市更新方式,優先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需求較大的商業商務區可以采取對周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方式,滿足保障對象需求。
??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相關區國家類級和市級產業園區主要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以及園區周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就近滿足職工居住需求。
??各區應按照“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要求,結合需求適當安排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對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原土地使用年限內維持原供地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列入城市更新范圍的可享受相關政策,改造提升后的增量房屋和騰空房屋,可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2.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3.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程序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土地使用年限不變,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4.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5.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6.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二)財政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申請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
??(三)稅收、金融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稅收、金融支持政策,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銀保監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銀行保險機構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執行。
??(四)水電氣熱價格優惠政策
??對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部門負責對項目運營期內水電氣熱收費價格按居民標準執行。
??(五)公積金支持政策
??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六)公共服務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申領本市居住證后,結合其租賃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區有關規定享受子女義務教育、就業、社會保險、公共衛生、計劃生育、證照辦理、社區事務、科技申報、職業資格評定、評選表彰等本市基本公共服務,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享受積分落戶政策。
??五、項目管理程序
??(一)加強計劃管理
??各區根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結合實際需求,制定本區年度建設計劃。區住房建設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項目申報,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綜合平衡納入全市年度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各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通過后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二)提高審批效率
??各區要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建立快速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按照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各區相關部門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竣工后,實施聯合驗收。
??六、運營管理
??(一)加強權屬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提供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整體轉讓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轉讓后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和土地用途不變。
??(二)嚴格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本著租戶可負擔、企業經營可持續的原則,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確定。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市、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政策的按規定進行處置。
??(三)規范租賃行為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面向本單位職工或特定對象出租的除外),項目開始運營前,應當通過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推送開業信息,并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手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半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超過3年,合同到期承租人仍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
??(四)加強社區服務
??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積極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實施專業化物業管理,加強安保、清潔和維修養護,提供安全、衛生、舒適的服務。街道(鄉鎮、園區)應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社區網格化治理范圍,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和基層自治組織作用,加強對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提升保障性租賃住房居住品質和服務水平。
??(五)落實安全責任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不動產權利人應當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運營主體依法承擔相應安全責任,應當建立完善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預警處置制度,定期對房屋安全進行檢查,確保租賃住房符合運營維護管理相關要求;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確保房屋住用安全。
??(六)嚴格退出管理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續期或到期退出的,產權人應當向區住房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區住房建設部門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續期的可繼續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到期退出的應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恢復原用途。對企事業單位依法變更土地用途后,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原則上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不得退出,確需退出的,土地恢復原用途,房屋不得再作為住宅使用。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到期退出后,應當按村莊建設規劃要求實施建設。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房屋,由相應部門將其納入原用途管理,并相應調整稅收、金融、水電氣熱價格等支持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
??成立天津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市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統籌推動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召開工作例會,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定期通報各成員單位工作進展情況,實施監測評價和績效考評等。各區人民政府對本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主體責任,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做好本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計劃申報、審查認定、項目審批、建設運營、資金撥付、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強化協同聯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揮牽頭作用,負責編制全市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指導各區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建設、出租、運營管理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工作、明確水電氣熱價格優惠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落實財政支持政策;市規劃資源局負責做好規劃審批、用地管理等工作;市稅務局負責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天津證監局、市金融局負責落實金融支持政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按職責落實有關支持政策。市、區兩級相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協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三)完善平臺建設
??加快建立覆蓋全市長租房、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住宅房屋的基礎數據庫,整合人口流動、土地供應、社區管理等數據,以信息化、大數據為支撐,加強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管理,推進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一體化發展。完善全市統一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賃住房等各類租賃住房全部納入平臺,實現智能化管理。
??(四)加強監督監測
??各區要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監督檢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未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等情形的,區有關部門可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納入信用監管、取消水電氣熱價格優惠等處理措施。建立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機制,按年度對各區完成建設計劃、建立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等情況進行評價。
??附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