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2 16:53:05來源:中房網
??第一條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業績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二條 企業的身份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的組織機構代碼、企業性質、經營范圍、企業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時間、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企業的資質等級、經營或者執業的規模、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周期性檢驗的結果及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及履歷、執業注冊狀況及持證上崗狀況、職業技能證明、繼續教育記錄、執業記錄等情況。
??第三條 業績信息包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獲得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或者行業協會表彰、評優評先、榮譽稱號,其他良好評價、認定、認證以及企業經營業績等情況,著名商標和品牌,公眾表揚、先進事跡情況,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記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的其他業績信息。
??第四條 提示信息除了包括《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內容外,還包括: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記錄,以及受到的相應處罰記錄;
??(二)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拖欠職工勞動工資的記錄;
??(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業務活動中違反相關合同約定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發生的不良訴訟、仲裁記錄;
??(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行業規范、標準、公約的記錄;
??(五)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的記錄;
??(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妨礙或者干擾有關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工作的記錄;
??(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及時、如實申報(變更)信用信息的記錄;
??(八)經查證屬實的公眾投訴和相關部門轉辦投訴及其答復處理的記錄;
??(九)新聞媒體的曝光情況;
??(十)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在日常管理和檢查中發現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其他違規行為;
??(十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分結果在75分以上85分以下的情況;
??(十二)其他依法予以記錄或者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記入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行為。
??第五條警示信息除了包括《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內容外,還包括:
??(一)企業因違法行為被實施市場禁入的;
??(二)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拒絕參加法定社會保險或故意拖欠法定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勞動工資,情節嚴重的;
??(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提示信息對象的;
??(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業務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經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五)從業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被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給原聘用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的;
??(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分結果低于75分的情況;
??(七)其他依法予以記入警示信息系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記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各職能單位、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相關單位”)應當向信用辦提供以下信用信息:
??(一)對企業進行資質審批或者管理備案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身份信息;
??(二)對從業人員頒發職業、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從業人員身份信息;
??(三)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表彰、評優評先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業績信息;
??(四)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含糾紛處理)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五)認定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行業規范、標準、公約或者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行為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六)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含行政強制、通報等)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七條 相關單位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以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提供工作:
??(一)建立信用信息收集、提交等管理制度,并確定相關責任人負責信用信息的提供、聯系工作;
??(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向相關單位申報信用信息的,應當對信用信息進行審核;
??(三)征集的信用信息,于信息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準確的向信用辦提供相應的信用信息;
??(四)已提交的信用信息變更、失效的,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信用辦提交修改意見;
??(五)發現披露的信用信息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告知信用辦,并及時向信用辦提供正確的信用信息;
??(六)信用信息提供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向信用辦自行申報信用信息的,應在申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其信用信息,并提供其有效證明文件。
??企業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提供工作,在規定的提交時間內對提交的信用信息進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維護,并保證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實、合法、完整。
??第九條 公眾通過信用信息統一發布平臺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投訴、表揚行為符合《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信用辦應當對投訴、表揚及其答復處理情況予以征集。
??第十條 信用辦應當加強與公眾媒體以及其他行政部門的聯系,及時征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辦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取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侵入計算機網絡等非法手段。
??第十二條 信用辦不得征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下列信用信息,但依法已經公開或從業人員主動提供的除外:
??(一)與信用無關的信息;
??(二)從業人員民族、種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體形態、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個人受到歧視的信息;
??(三)從業人員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納稅和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信用信息在征集之日已達到或超過規定披露期限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保密或者禁止征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信用辦征集在公眾媒體上披露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報道、曝光等信用信息,應當注明其信息來源并保存日期、刊號、音像圖片資料、網頁等原始資料。
??第十四條 對于屬于征集范圍的信用信息,信用辦應當按規定及時、準確的分類別錄入信用信息記錄數據庫,供相關查詢人查詢。
??信用辦錄入信用信息時,應當保持信用信息內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虛構或者篡改;并保證信用信息的及時更新和維護。
??第十五條 信用辦按照本規定征集信用信息的,被征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 被征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出具相關手續后依規定程序查詢信用信息系統中本企業以及本人的所有信用信息。
??對認為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
??信用辦應當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接到的異議信息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被征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每年可以免費查詢自身的信用信息記錄一次。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統一發布平臺,查詢公布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系統、業績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從事下列活動時,經所在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向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提示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
??(一)依法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審批、核準、登記、認證等活動;
??(二)依法查處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行為;
??(三)依法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必需查詢
??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僅供查詢者參考。
??查詢者對其獲得相關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不得對外擴散,不得采用復印、抄錄、涂改、轉發等方式改變信用信息內容;由于查詢者不當使用給相關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造成損害的,查詢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示是指信用辦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通過網站、公告欄、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圍:
??(一)行政機關(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可供公眾查閱的公共記錄信息;
??(二)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身份信息、業績信息、警示信息;
??(三)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信息;
??(四)已經公開的信用信息;
??(五)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保密的信用信息。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公眾投訴、轉辦投訴及時處理回復,對違法違規或不誠信、不規范行為及時糾正、整改的,信用辦可以不公示,或停止公示。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公眾投訴、轉辦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或回復質量較低的,信用辦可以延長公示時間或擴大公示范圍、增加公示形式。
??第二十三條 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公示,實行公示前審查制度。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可以以行規、行約的形式擴大協會成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披露的范圍和方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通過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披露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時,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不得將不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同類信息進行比較性披露。
??第二十六條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示,其公示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信用辦可以延長、縮短需要整改的信用行為的公示期限,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到記錄信息數據庫。
??(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身份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至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執業終止為止;
??(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績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
??(五)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警示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前款規定的記錄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到存儲數據庫中永久保存信息;僅供行政機關(機構)有特殊需要時查詢,一般不對其他部門及個人公開。
??第二十七條 屬于依法限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有關注冊登記、對外投資、行政許可以及資質等級評定等方面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限制期限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期限的,限制期限為3年,限制期限屆滿時,系統自動解除其記錄。
??第二十八條 信用辦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及時進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更正的;
??(二)違規征集和披露、提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進行修改的;
??(四)無理拒絕被征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查詢其自身信用信息的。
??市房產管理部門、各職能單位、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將掌握的提示信息公開披露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提供虛假、錯誤信息或者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信用信息的,視情節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相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核時有失職瀆職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法規、規章等對企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披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